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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確選用防爆電氣設備,保障勞工職業安全

  • 更新日期:2025-07-25
正確選用防爆電氣設備,保障勞工職業安全 展示圖 附圖_正確選用防爆電氣設備 保障勞工職業安全

鍋爐為工業廣泛使用之熱能供應設施,為減少空氣污染,部分鍋爐已將燃油設備改為燃氣設備,然而作為鍋爐燃料的燃氣,例如天然氣(NG)、液化石油氣(LPG)等,均屬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」之可燃性氣體,相關場所應依該規則第177條及其他相關法規、國家標準(CNS 3376-10)之規定,場域須確認有無因洩漏、滯留而有爆炸、火災之虞,並劃分該場所之危險區域,如經判定為危險區域範圍,所使用的電氣機械、器具或設備(如電動機、變壓器、連接裝置、開關等,統稱防爆電氣設備),均應具符合危險區域劃分之防爆性能構造。

 

根據國內外相關防爆規範,燃氣鍋爐場所必須採用符合國際標準IEC 60079、國家標準CNS 3376等防爆標準的電氣設備,並確保設備經常性檢查與維護,特別是在高危險區域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(以下簡稱勞安所)研究建議,事業單位應運用風險評估,進行燃氣鍋爐場所之危險區域劃分,再依據危險區域等級,選用適當之防爆電氣設備。

 

選用防爆電氣設備,首先應決定防爆的構造,再依所選定防爆構造,選擇適當的規格,選定防爆構造及共通規則謹說明如下:

一、依場所危險區域等級選擇合適之防爆構造或EPL(設備保護位準)(表1)

0區場所風險較高,對防爆要求也相對較高,其次為1區場所,再其次為2區場所。換言之,一般適用於0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也可裝設在1區或2區場所,適用於1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則可裝設在2區場所,但適用於2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,不能裝設在0或1區場所。

二、溫度等級的選定(表2)

防爆電氣設備的溫度等級(設備表面可能產生的最高溫度)如表2所標定之特定最高表面溫度,不可以超過該使用場所爆炸性氣體之著火溫度(ignition temperature),同時在實際選用時應有10℃之寬限值。以天然氣為例,天然氣的著火溫度為482℃,所以選用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,應以不超過天然氣著火溫度之設備。倘若無法查得燃氣之物質資料,則應諮詢專家建議,並確認該物質之溫度等級後,方可安裝合適之防爆電氣設備。

三、張貼產品安全標示(TS標章)
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規定,對於防爆產品的製造者或輸入者,應於申報網站進行登錄,並將安全標示(如圖1所示)張貼於產品明顯處,使用者可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,查詢登錄產品資訊。

 

另外,防爆電氣設備之施工方式、品質差異對於防爆功能及效果影響甚鉅,建議事業單位應請具防爆電氣安裝施作技術及經驗之專業廠家,以提升施工品質,確保防爆功能之有效性。事業單位亦須加強員工教育訓練,特別是在操作燃氣鍋爐等設備,應遵循正確操作流程,並定期檢查防爆設備的運行狀況,此外,應配備適當的監控系統,並建立完善的危險區域管理制度,以確保勞工在工作期間的安全防護,減少工作場所的潛在危險,為職場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。相關研究報告可參閱勞安所網站/研究成果。

https://results.ilosh.gov.tw/iLosh/wSite/ct?xItem=35795&ctNode=322&mp=3

 

 

  • 業務單位: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
  • 連絡電話:02-2660-7600
  • 發布單位:新聞聯絡室
  • 發布日期:2025-07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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